(2017)苏040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70杨义洲与吴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洲,吴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杨义洲,男,汉族,1982年6月3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吴莹,女,汉族,1980年3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执行杨义洲与吴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委托淘宝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常州市绿地世纪城72幢甲单元1102室的不动产。2017年6月6日,买受人蒋海以131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常州市绿地世纪城72幢甲单元1102室的不动产权登记至买受人蒋海(身份证号码:)名下。二、原登记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注销、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