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吉银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XX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银,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9刑初26号公诉机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吉银,男,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2011年1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被告人XX,女,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因注射海洛因,于2016年12月16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沐川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17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吉银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吉银、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吉银出资1,050元让被告人XX到犍为县河口镇,向一绰号为“陈二娃”的男子以500元每克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2克,XX购买毒品后带回沐川交予李吉银。李吉银、XX在李位于沐川县沐溪镇交通街的住宅内将毒品称量分包,每小包约0.05克。当日中午,李吉银以50元每包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毒品2包,以40元每包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毒品2包。随后容留二人在其住宅内将毒品吸食。当日16时许,民警在沐川县质监局外将被告人李吉银挡获,并在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疑似毒品1包,后又在李吉银住宅中搜查出疑似毒品19包,经称重,20包毒品净重1.2克。经鉴定,查获的20包疑似毒品为海洛因。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吉银先后两次前往犍为县河口镇向“陈二娃”购买毒品。第一次以500元每克的价格购得毒品海洛因1克,随后将毒品带回沐川其住所内与XX多次共同吸食;第二次以500元每克的价格向“陈二娃”购得毒品海洛因2克,并称量分包,每包约0.05克,每包卖50元钱,部分毒品与XX在其住所内共同吸食,部分毒品分为多次卖予吸毒人员杨某、王某,并容留二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期间,被告人李吉银不在家时,XX将李吉银放在家中的海洛因卖予杨某1包、王某2包,杨某、王某在李吉银家吸食完毒品后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吉银、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电子秤一个、自制小铲八根、塑料薄膜五十张、药瓶一个,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2012)沐川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尿液提取检测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杨某、王某、邓某证言,被告人李吉银、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吉银、XX违反毒品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吉银提供自己的住宅作为吸毒人员XX、杨某、王某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吉银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李吉银出资购买毒品,委托被告人XX帮忙贩卖,获得全部毒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在李吉银不在家时帮忙贩卖,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吉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吉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吉银、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吉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李吉银、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吉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物证电子秤一个、自制小铲八根、塑料薄膜五十张、药瓶一个(存于沐川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玲审 判 员 夏定华人民陪审员 陈朝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黎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二款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