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毅与彭锡军、周宁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毅,彭锡军,周宁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毅,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彭锡军,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周宁湘,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胡毅与彭锡军、周宁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李 乐审判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