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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93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与王应发房屋拆迁安置 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王应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931号之八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组织机构代码:00833560-6。法定代表人杨忠,该镇镇长。被执行人王应发,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关于申请执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应发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487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应发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487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