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强,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41岁。被执行人: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光华园小区3号楼1单元3-4层右门。法定代表人:张宝江,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志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志强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缓交29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孙志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8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办公场所,工商机关登记的办公地点现在是民用住宅。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以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6件,涉案标的约404万元,本院依另案当事人苏雷申请于2015年7月23日诉前保全吉林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位于蛟河市庆岭镇瑞景新城家园小区1号楼3单元301、302、303、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4单元301、302、303、401、402、403、501、502、503、601、602、603房屋共24座。由于上述房屋的生活附属设施未完工(供热、供电、供水等设施),未经过工程验收,暂无法对其进行评估。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