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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发音,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东方市人,文盲,住东方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英敏,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东方市人,初中文化,住东方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振端,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东方市人,初中文化,住东方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17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琼9007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29日下午,东方某有限公司的两辆铲车在窑上村附近砂场准备作业,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与窑上村部分村民一起手持刀棍等工具到该两辆铲车的周围,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等人用石头打砸铲车,并从附近捡来枯草塞到两辆铲车的底部,后有人点燃枯草焚烧铲车,致使两辆铲车被损毁。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烧毁厦工牌XG951H型装载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95919元,被烧毁厦工牌XG951Ⅲ型装载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74316元,被烧毁两辆装载机损失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70235元。上述事���,有经一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29日中午13时许,符某带领7个人来到窑上砂场,叫他们不要开工,离开现场,如果不离开就烧车砍人。他当时报警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现场,村委会的一些干部也过来调解,窑上村陆续大约70人过来,他们看人太多就离开了现场,之后窑上村的村民放火烧了他们的装载机。(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许,一个姓廖的场长让他到窑上砂场干活,他开铲车在窑上砂场干活,发现铲车漏油后,他将铲车开往他们临时居住区准备维修。当他从砂场开往三家的拐弯处时,一个老头拦住他的铲车说:“你们赶紧将铲车开上来吧,窑上村的符主任已经广播了,要将你们砂场的铲车烧掉。”后来他将铲车开走��,不一会儿看到砂场里的铲车着火了。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下午16时许,他和蒋某某所长等执法人员到窑上砂场出警,到现场后,他们看到40多名男女村民手持山刀、木棍、铁铲围在两部铲车的周围起哄,有村民拿起石头砸铲车玻璃,还有村民将枯草放到铲车的底部,然后又有村民去点燃枯草焚烧铲车,当时他们警力不足,根本无法拦住村民,他们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当时的视频情况。一开始点着被风吹灭了,后来村民用柴油浇在枯草和木材上,然后再次塞进铲车的底部,还有村民把其中一部铲车的油箱砸破了,柴油不断的从油箱内流出来,然后重新点燃枯草焚烧铲车,两辆铲车烧的火势很大时,村民害怕铲车爆炸都跑了。过了几分钟,公安局的支援民警赶到了,村民也跑光了。3、证人蒋某某、吴某、孙某、赵某某、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9日下午4时许,他们赶到出警现场时,看到四十多名男女村民在砂场,有人手里拿着铁铲、山刀,村民说要烧车,他们开始劝阻,村民反而用石头、沙子丢打他们,也有村民拿石头丢打两辆铲车的玻璃,他们警力不足,根本拦不住,当时很多人起哄,有几个妇女闹得很凶,拿铁铲挖沙扔打他们,那几个妇女还挖草、搬木柴点火烧车,火一开始点着又被风吹灭了,后来村民用柴油浇在草和木材上,并将柴草塞到铲车底下,后点火将铲车烧起来了。吴某的证言还证实,他认得一名身穿校服的女子,这名女子将带有汽油的稻草放在铲车下。符某某的证言还证实,他们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当时的情况。经辨认照片,证人吴某辨认出莫发音就是其笔录中所说的将带有汽油的稻草放在铲车底下的女子。4、证人王某某、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9日下午17时许,三家派出所所长打电话告诉王某某,他们村的村民在窑上砂场闹事并要烧车。王某某和王某某赶到现场,看到村民已经将火点着,开始有火势了,他们制止村民,但是村民都不听劝,后来他们看到砂场里的两辆铲车已经着火并冒起了浓浓的黑烟,消防官兵把火给灭了。公安民警将现场视频给他们看,他们看到视频里身穿校服、戴帽子、身材较胖的女子名叫赵英敏,赵英敏在视频里不听在场民警的劝告,一直用铲子将稻草堆积进铲车下面烧。头戴帽子、身穿灰白色外套、带面巾的女子叫赵振端,赵振端不断地捡起石头砸铲车,表现的很凶。身穿校服外套、戴头巾的女子叫莫发音,莫发音不顾民警的劝告将带有汽油的稻草推进铲车下面。5、证人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看见村里的一些妇女去附近捡拾稻��放在装载机下面,他也把稻草放到车底下,随后符某某用打火机点着了他放稻草的那部装载机,警察将火踢开,但村里的妇女一直用铁锹、耙子将着火的稻草推到装载机底下,还有村民用石头打砸装载机,后来火势变大,他们回家了。他看到赵英敏、王某某的老婆把点燃的稻草推进装载机的底下。经辨认照片,证人符某某辨认出赵英敏就是在三家镇窑上砂场将点燃的稻草放到装载机底下的人;莫发音就是在三家镇窑上砂场用铁锹将点燃的稻草放到装载机底下的王某某的老婆。(三)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载明了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住址等情况。证实,被告人莫发音出生于1974年8月8日,被告人赵英敏出生于1977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振端出生于1977年1月18日,三名被告人案发时均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2、《东方市三家镇昌化江窑上村河段建筑用砂(二期)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东方市三家镇昌化江窑上村河段建筑用砂(二期)采矿权出让合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同意设置东方市三家镇昌化江窑上村河段建筑用砂采矿权的函》。证实,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依照矿产资源的有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在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牌出让“东方市三家镇昌化江窑上村河段建筑用砂(二期)采矿权”,某有限公司(竞得人)最终竞得该采矿权,并签订相关开采合同。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7日,东方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市三家镇窑上村将赵振端抓获;2016年5月7日,东方市公安局新龙派出所民警依法书面传唤赵英敏到案;2016年5月7日,东方市公安局东海派出所民警依法书面传唤莫发音到案。(四)鉴定意见:《关于被烧毁两台装载机的价格认定书》。证实,被烧毁厦工牌XG951H型装载机修复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5919元,被烧毁厦工牌XG951Ⅲ型装载机修复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4316元,被烧毁两台装载机修复认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70235元。(五)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了案发现场位于三家镇窑上村北边的沙地里。照片经三被告人辨认均无异议。(六)视听资料:《现场视频记录仪》。证实,赵英敏用铲子将烧着的稻草往装载机车底下推,莫发音、赵振端不断地捡起地上的石头砸装载机车,并把拔来的杂草放到装载机车底下,莫发音、符某某将带有汽油的稻草放进装载机车底下。(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莫发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29日17时许,她听村里的广播说全村人到砂场去阻止外人挖沙,她和老公到现场后,看见村里的人拿稻草放在推土机底下,她也在旁边拿一些干草扔到推土机的旁边,然后她就走开了,回头就看到草烧起来了。村里的蒙某某、赵英敏、赵振端、几个老妇女也参与放稻草。经查看视频,认出赵英敏用铲子将稻草推进车底,赵英敏跟蒙某某一起闹得很凶。赵振端用石头扔车,她也顺手从旁边捡起一块石头砸了推土机的车轮。2、被告人赵英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29日当天,她在地里干活,看到村民去闹事,她也跟着去了,到现场后,她堆稻草到装载机底下。3、被告人赵振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2月29日下午,她在自家种植的辣椒地听到村里的广播,让他们村民集中到窑上砂场对采砂的车辆进行阻止,她干完活就到现场,她看到很多村民在那里,她在人群中听见有人大喊“不要再给这些人挖沙了,把他��赶走,如果不走就用石头砸车,用沙土泼他们”,她就上去捡石头砸砂场里的铲车,还用沙土泼,但是铲车还是没有走,她就走在沙堆上休息了。过了一会,她又听到人群里有人喊“女人都去拔草,然后把草放在铲车下面烧”,她跟着村里的妇女一起去拔草,并把拔来的草放在铲车的车底,之后有人悄悄过去点火了,她听到有人叫快走,铲车要爆炸了。另,辩护人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海南省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赵振端患有肾病综合症,建议住院治疗。2、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的函》。证实,被告人赵振端患有肾病综合症,暂不适合看守所羁押。3、《刑事谅解书》。证实,某有限公司对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原判认为,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是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的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某有限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赵振端患有肾病综合症。根据被告人赵振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莫发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赵英敏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赵振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发音不服,提出上诉称:1.其系受人教唆下才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2.其到案后有认罪、悔罪的情节;4.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综上,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原审被告人赵英敏不服,提出上诉称:1.是系在受人教唆下才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被害方已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综上,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2月29日下午,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赵振端等人用石头打砸某有限公司在窑上村附近砂场准备作业的两辆铲车,并从附近捡来枯草塞到两辆铲车底部,后有人点燃枯草焚烧铲车,致使两辆铲车被损毁。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两车辆价值总计为370235元的事实清楚。一审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的上诉理由,经查,莫发音、赵英敏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且数额巨大,均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责任,原判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予以裁判,并无不当。对莫发音、赵英敏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方对其行为予以谅��等情节,原判在量刑时亦已予以适当考虑。综上,莫发音、赵英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及原审被告人赵振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发音、赵英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蒙 良审判员 潘心情审判员 李雪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