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贵发金属门窗加工店与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贵发金属门窗加工店,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贵发金属门窗加工店,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注册号:510411600210707。经营者:陈治强,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康戒毒康复医院,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街道30号,登记号PDY00003-551040217A5391。法定代表人:王劲。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贵发金属门窗加工店依据生效的(2017)川0402民初3363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4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