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雷伍国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7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伍国,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0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9��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3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雷伍国在本区冶金路4号华某A栋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为0.75克的毒品冰毒卖给蒲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对上述冰毒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伍国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毒品再犯、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对雷伍国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雷伍国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一、被告人雷伍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