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保102号被保全人王学军,证件号码132xxxx****,地址吴桥县桑园镇百惠小区六排五号申请保全人XX,证件号码132xxxxx0418,地址吴桥县桑园镇百惠小区六排四号本院在审理XX申请王学军的财产保全一案中,XX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马兵分期付款购买的冀J×××××/冀J×××××牵引半挂车一辆、被告马兵名下的冀J×××××牵引车一辆、被告马宪峰何芦新华名下的冀J×××××牵引车一辆以及依法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