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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全昌与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乡沙场沟煤矿、黄陵县腰坪乡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全昌,黄陵县腰坪乡沙场沟煤矿,黄陵县店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全昌,男,汉族,1949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乡沙场沟煤矿。法定代表人:邰卫东,该矿矿长。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全昌与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乡沙场沟煤矿、黄陵县腰坪乡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黄陵县腰坪乡政府于2011年8月2日被并入黄陵县店头镇政府,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追加黄陵县店头镇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镇政府履行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32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80元,缴纳执行费24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君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