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美兰故意伤害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95号宋美兰: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刑终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你与被害人邢某、张某1因扫杨树叶发生矛盾,并与张某1发生厮打,邢某参与其中,在厮打过程中,你致邢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致被害人张某1的颜面部受伤。经鉴定,邢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邢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张某3、杨某等人的证言,接处警情况说明,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