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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执行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负责人罗勇,行长。被执行人李光,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川03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光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李光已完全履行了生效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光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