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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牛某、姚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牛某,姚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民初970号原告:孙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辰,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牛某,男。被告:姚某,男。被告:刘某,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牛某、姚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家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姚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牛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7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姚某和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被告牛某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牛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使用期限暂定3个月,月利率5%。被告姚某和被告刘某自愿为被告牛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两年。被告如违反约定,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履行合同中如产生纠纷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却未按照约定偿还。为此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牛某、姚某、刘某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孙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款凭证;3.被告还款的银行明细。鉴于各被告均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9月30日,原告孙某某(出借方)与被告牛某(借款方)、被告姚某、刘某(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牛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5%;利息采取预付制;被告如违反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以起诉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牛某还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被告姚某、刘某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日,孙某某向牛某汇款100万元。后,牛某先后于2014年10月2日还款5万元,于2014年11月1日还款5万元,于2014年11月28日还款5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还款5万元,于2015年2月3日还款24万元。其后,因牛某不再还款,遂导致本案讼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牛某、姚某、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后,孙某某通过跨行汇款的方式已经向牛某交付100万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牛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因牛某先后数次还款,采用先利息后本金、余额冲抵本金的方法,经过本院核算,至2015年2月3日牛某还款24万元时,牛某尚欠本金672952.38元。鉴于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过高,现孙某某主动降低至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672952.38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某、刘某对于前项被告牛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3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4469元,由被告牛某、姚某、刘某负担130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德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