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建志与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83号原告吕某某,男,199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林,江苏水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邳州市长安路沙沟湖新区行政中心7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兆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东,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连霍高速公路以南、建秋河以西地块)。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林,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曹培刚、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第三人江苏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少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以被告已将涉案工伤认定终止决定撤销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于 博代理审判员 李 浩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雪纯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