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红梅、杨冬梅诉被告滕兴才、张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杨冬梅,滕兴才,张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061号原告杨红梅,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杨冬梅,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滕兴才,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鸿(系被告滕兴才儿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晓萍,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梅、杨冬梅诉被告滕兴才、张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红梅、杨冬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梅、杨冬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梅、杨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杨红梅、杨冬梅负担。审 判 长 刘家云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艳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