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钟大芳与罗开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芳,罗开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395号原告:钟大芳,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开德,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钟大芳与罗开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大芳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1元,由原告钟大芳负担。审判员 何肖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旷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