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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家友与宋立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立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2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家友,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反贪局家属楼。被申请人:宋立友,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正阳山乡。赵家友与宋立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宋立友在自家院内的3316型收割机一台以及收割玉米、黄豆割台和全套机具。赵家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家友与宋立友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宋立友在自家院内的33**型收割机一台以及收割玉米、黄豆割台和全套机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