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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60包治平与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京晋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治平,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京晋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60号原告:包治平,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松林山路88号。法定代表人:高博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西京晋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东五排6号。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治平与被告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京晋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治平撤回对告三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京晋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包治平负担。审审判员  陈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