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新团申请执行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新团,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杜新团,男,汉族,1955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闫桥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安塞区一道街综合大楼110室,负责人:高炜,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执行杜新团与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