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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仰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94号罪犯吴仰龙,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榆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仰龙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执行至二0三0年七月三十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六日以罪犯吴仰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仰龙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6个。本院认为,罪犯吴仰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犯数罪、双罪属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仰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0年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