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伟与锦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锦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锦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伟与锦州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赵伟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荣凡审判员 毛佳怡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