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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吴某1与王某、吴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王某,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503号原告:吴某1,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3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吴某2,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吴某1为与被告王某、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追加吴瑞芹、吴瑞芬、吴瑞英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吴某1不能提供吴瑞芹、吴瑞芬、吴瑞英详细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1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