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贺新华与王海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新华,王海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888号原告贺新华,男,1977年10月31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海艳,女,1976年6月30日生,住灌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新华诉被告王海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新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新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贺新华负担。审判员 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陈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