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迪与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隽洪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迪,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隽洪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马迪,住德惠市圣兴高层1门***室。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被执行人隽洪兴,住德惠市西五道外环隽星合作社。申请执行人马迪与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隽洪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将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周家村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所有的粮食仓储基地的财产经依法拍卖流拍后已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马迪,上述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李树森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