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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金炎与张琴、陈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炎,张琴,陈忠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847号原告:张金炎,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张琴,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忠标,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张金炎与被告张琴、陈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张金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金炎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金炎负担。审 判 员 姜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许龙生书 记 员 赖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