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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永福与刘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福,刘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420号原告:黄永福,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自平,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黄永福与被告刘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黄永福于2017年6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被告刘自平负担。退回原告黄永福35元。审判员  代菊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