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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静与被执行人霍胜利、霍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静,霍胜利,霍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于静,女。被执行人霍胜利,男。被执行人霍自萍,男。申请执行人于静与被执行人霍胜利、霍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霍自萍名下房产一套。经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它执行财产及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同意认可,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孙 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