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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与XX虎、陈照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XX虎,陈照波,王言东,王冬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53号之一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住所地:莘县张寨镇驻地。负责人董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军霞,女,1979年9月22日生人,汉族,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XX虎,男,1973年9月16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陈照波,男,1954年7月10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王言东,男,1972年1月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告王冬峰,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寨支行与被告XX虎、陈照波、王言东、王冬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冬峰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冬峰在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城支行915080500010103486576账户上的存款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童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