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建华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建华,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08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9日再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建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宋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不锈钢镊子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宋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建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建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建华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爱萍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