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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邢某与刘海、徐根、李佑松盗窃罪2017刑终997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邢某,李某甲,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刑终99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户籍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邢某,绰号“苹果”,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疯子”,户籍地址四川省隆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户籍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某、李某甲、徐某、刘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粤0183刑初1537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四、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追缴被告人邢某、李某甲、徐某、刘某甲伙同同案人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发还如下被害人:1.追缴人民币4200元发还给被害人杨某;2.追缴电动车1辆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3.追缴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发还给被害人郭某;4.追缴手机1部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追缴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刑初字15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小军审判员  钟海燕审判员  曹治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