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董殿武与被申请人赵学君、胡晓玉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殿武,赵学君,胡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29号申请人:董殿武,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赵学君,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胡晓玉,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本院受理申请人董殿武与被申请人赵学君、胡晓玉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赵学君、胡晓玉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卡账户、在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清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均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胡晓玉位于宝清县明珠小区21号楼2单元402室住宅(产权证号:QZ20080****)、宝清县明珠小区21号楼11号车库(产权证号QZ20080****)予以查封,并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董殿武名下坐落于宝清县明珠小区40号楼3单元402室(产权证号QZ2009****)、宝清县明珠小区24号楼29号车库(产权证号QZ201005****)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书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