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藤、奕志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藤,奕志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黄藤,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慈溪杭州湾新区。被执行人:奕志昂,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685号黄藤与奕志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奕志昂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藤借款950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1230元,执行费1325元。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