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森林、张秀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992号原告: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廉志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森林,男,住瓜州。被告:张秀芳,女,住瓜州。被告:葛文斌,男,住瓜州。被告:杨成燕,女,住瓜州县渊泉镇县。被告:李生福,男,住瓜州。原告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森林、张秀芳、葛文斌、杨成燕、李生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