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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燕治与马舜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治,马舜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023号原告:朱燕治,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马舜谦,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郊,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朱燕治与被告马舜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朱燕治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舜谦的起诉。本院认为,朱燕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燕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朱燕治承担。审 判 长  吴兆安审 判 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