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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王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王三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761号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820号宝安山水琴台6栋1层11室。法定代表人:齐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军,系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利,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三美,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王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