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许辉与刘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辉,刘峰,张静,云南盛湖投资有限公司,昆明盛湖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峰,男。被执行人张静,女。被执行人云南盛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49-30号。法定代表人刘嵛。被执行人昆明盛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吴进路76号万裕大厦7楼6号。法定代表人孙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8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春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