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与汪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汪慧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97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莲瑶碧桂园综合楼二楼102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5555956857。被告:汪慧文,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诉被告汪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31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佛冈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