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情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情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30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情榴,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文盲,经商,住晋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1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指派辩护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情榴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冰、许荣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情榴及其指派辩护人陈碧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情榴先后于2016年7月至8月间,四次到石狮市鹏龙商厦德发名茶店门口、冠德参茸店门口、鸳鸯池公园西侧金丘花园大厦15-16号宏宇香茗茶店门口等地,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高某等人的盆栽,共价值人民币1433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扣押、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情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许情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患有双向情感障碍,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许情榴先后于2016年7月27日凌晨、28日凌晨,二次到石狮市宝盖镇鹏龙商厦德发名茶店门口,趁无人之机,共盗走被害人高某的2盆绿树宝盆栽(价值人民币316元)。案发后,赃物被追还。2、2016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许情榴到石狮市宝盖镇鹏龙商厦冠德参茸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的2盆泰国榕盆栽(价值人民币9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还。3、2016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许情榴到石狮市凤里街道鸳鸯池公园西侧金丘花园大厦15-16号宏宇香茗茶店门口,趁无人之机,盗走1盆百合竹盆栽(价值人民币167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2016年8月10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长宁路聚荣路酒庄内抓获被告人许情榴,并追回全部赃物。经鉴定,被告人许情榴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缓解状态,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情榴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高某、王某陈述,分别证实各自被盗财物的时间、地点、财物等情况。2、证人许某1、姚某、施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情榴的日常精神状态情况。3、归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许情榴的归案经过。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许情榴扣押涉案财物及发还的情况。5、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许情榴盗窃的经过情况。6、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疾病证明书、诊断材料,证实被告人许情榴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为缓解状态,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暂不予收押通知书,证实2016年8月11日,石狮市看守所因被告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躁狂发作),暂不予收押。8、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情榴的基本身份及前科情况。9、关于盆栽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情况。10、被告人供述及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照片。被告人许情榴在侦查阶段对其盗窃事实多次供述在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相关作案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情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情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情榴有二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情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无主赃物百合竹盆栽一盆,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少如审 判 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林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安琦录入员康珍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