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武德、雷明书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德,雷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58号被执行人:陈武德,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8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雷明书,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8日,住四川省涪城区,案由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572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武德、雷明书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武德、雷明书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