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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百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刑初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百林,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百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孟婕,被告人赵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赵百林伙同代小伍(已判刑)、卞玉海(已判刑)、卞华兵(已判刑)四人驾驶一辆银色小客车(悬挂车牌号为×××)来到本市门头沟区,在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九龙路道路改造热力工程项目部院外东侧、永定镇保利首开自住房工程工地院门外南侧、何各庄中街1号院12楼东侧工地使用泵机、自制油箱、油管、电瓶、扳手等工具,窃取多名被害人储存于车辆油箱内及油桶内的柴油。后四人驾车至本市石景山区西五环石丰桥桥下,准备将窃得的柴油卸载到事先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厢式货车(悬挂车牌号为×××)上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赵百林逃跑。起获被盗柴油经测量为920升,案发当日0号柴油价格为5.36元/L,被盗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4931.2元。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百林向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百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代小伍、卞玉海、卞华兵的供述,被害人万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王某、司某、钱某的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柴油价格证明,车辆信息查询情况,法医物证鉴定书、普通测量成果报告书、检测报告,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百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百林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百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振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