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金树魁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5刑申26号金家文:你不服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吉05刑终32号刑事裁定,以“金树魁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金树魁组织、领导以获取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原审被告人金树魁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且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一百二十人以上,原审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金树魁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张丽晶审判员 薛征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宣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