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排久与被执行人唐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排久,唐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排久,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海浪镇。被执行人唐忠华,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排久与被执行人唐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忠华名下的粮食补贴款已被我院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唐忠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排久以被执行人唐忠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