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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超与余成军、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超,余成军,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6314号原告:万超,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余成军,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超诉被告余成军、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超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