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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17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秀英与吴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英,吴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1736号之一原告:杨秀英,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闻,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88号中信银行11楼。负责人:张如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2号。原告杨秀英与被告吴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杨秀英于2017年6月16日以其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杨秀英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审 判 员  梅小薪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