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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苏占府与安军来、安双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占府,安军来,安双树,谢贵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苏占府。被告:安军来。被告:安双树。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盼领(安双树之子),男,住址同上。被告:谢贵情。原告苏占府与被告安双树、谢贵情、安军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苏占府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占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苏占府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李云云人民陪审员  周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逯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