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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明与黄静港、曾惠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黄静港,曾惠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6621号原告:杨明,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港,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曾惠卿,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明与被告黄静港、曾惠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及被告黄静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址于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76号香格里拉-观园19幢7××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9月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址于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76号香格里拉-观园19幢7××号房屋,总价款995136元。2014年9月8日,原告委托黄贞贞转汇给黄静港购房款865136元,2014年9月9日,原告汇款134365元给黄贞贞,再次委托黄贞贞汇给曾惠卿购房款,黄贞贞汇入曾惠卿在建行的贷款账号134667.72元(其中302.02元偿还建行贷款利息),用于还清曾惠卿以涉讼房屋为抵押物的按揭贷款。二笔款项合计999803.72元。2014年9月8日,曾惠卿、黄静港将涉讼房屋移交给杨明执掌。虽然涉讼房屋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已履行了交付全部购房款及移交房屋的合同权利义务,但因不能归责于原告的事由未能办理涉讼房产的过户,故原告诉至本院。两被告辩称,原告的诉求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要求过户没有合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的约定,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所以其要求过户与法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静港、曾惠卿是址于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76号香格里拉-观园19幢7××号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原、被告于2014年9月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述房屋,总价款995136元。2014年9月8日,原告委托黄贞贞通过手机银行向黄静港支付购房款865136元,2014年9月9日,原告再次委托黄贞贞向被告曾惠卿在建行的贷款账号还款134667.72元(其中302.02元偿还建行贷款利息),用于还清曾惠卿以涉讼房屋为抵押物的按揭贷款,原告合计付款999803.72元。被告于2014年9月8日将涉讼房屋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另查明,原告杨明与黄贞娜系夫妻关系;黄贞娜与黄贞贞系姐妹关系;被告黄静港与曾惠卿原是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9月15日离婚。曾惠卿曾向黄贞娜出具收条5份,合计收到黄贞娜货款821万元。2014年9月8日,黄贞贞受原告委托向被告黄静港支付865136元购房款时,黄贞娜同时在场,黄贞贞以每笔5万元、分17笔共85万元及最后1笔为15136元,转账给被告黄静港,被告收款后随即转账给黄贞娜。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依约完成向被告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委托黄贞贞向被告黄静港支付购房款,黄静港收取购房款后,随即因其妻曾惠卿与黄贞娜有其他经济往来而向黄贞娜转账,这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其中,原告就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已向被告履行完毕。被告辩称其没有实际收取购房款,那是因为被告因与他人有经济往来而向他人付款,与被告收取购房款的行为应分开。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已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收取购房款后也已向原告交付涉讼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之一,被告出让房屋后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明与被告黄静港、被告曾惠卿签订的转让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76号香格里拉-观园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二、被告黄静港、曾惠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76号香格里拉-观园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13751元,减半收取687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艳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丽敏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