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盟、张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盟,张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蔡盟,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张桂香,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云南省。蔡盟与张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盟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7147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桂香所有位于北海市××路××单元××号房屋【房地产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北房地交押字(2014)第18014号】一套,目前暂无法处置。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