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行审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刘新晓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刘新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4行审339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组织机构代码:00603800—X。法定代表人:肖斌,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磊、吴少雄,该局工作人员,特别受权。被执行人:刘新晓,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5日,住址:南阳市卧龙区。河南省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7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刘新晓作出的编号(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90154.35元罚款。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河南省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新晓送达了编号(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告知刘新晓在接到本通知六十日内依法向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或镇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刘新晓还可以在接到通知书六个月提起行政诉讼。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六个月届满之后三个月之内,即2017年9月20日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却在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河南省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曹 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江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政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