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宋安源、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安源,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宋安源,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安源与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宋安源工程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按期履行,则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