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东荣、李育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东荣,李育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秦东荣,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李育旗,男,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秦东荣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育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元。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育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微信公众号“”